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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質量檢測與評定、驗收規程合并!水利部征求新版《水利水電建設工程驗收規程》意見!
            發布時間:2023-11-08瀏覽次數:20

            質量檢測與評定、驗收規程合并!水利部征求新版《水利水電建設工程驗收規程》意見!

            現行《水利水電建設工程驗收規程》(SL223-2008)(以下簡稱《驗收規程》)及《水利水電工程施工質量檢驗與評定規程》(SL176-2007)(以下簡稱《評定規程》)實施以來,至今已有十多年了,隨著政府職能轉變和水利建設深入推進,《驗收規程》越來越不能適應形勢的需要,如工程驗收責任主體劃分不盡合理,政府部門涉入過深過泛,不利于落實和強化各建設主體的質量責任;工程驗收前置條件設置不適應提升驗收效率的要求;驗收環節多、程序復雜,不利于驗收工作加快推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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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隨著時代的發展,我國對法律法規進行的修訂和完善,以適應當今社會經濟的發展需要,國家對《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等法律法規進行了修編,為適應當前水利水電工程驗收的形勢,進一步規范水利水電建設工程驗收工作,促進驗收工作規范化、程序化,完善水利水電建設工程驗收規范體系,有必要對《驗收規程》加以修訂和完善。



            修訂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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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訂了適用范圍為大中型水利水電建設工程(含1、2、3級堤防工程)及部分小型水利水電工程(壩高30m(含)以上的水利樞紐工程、4級(含)以上的堤防工程、總裝機10MW(含)以上的水電站、?。?)型水閘工程),取消投資渠道的限制;提出了工程項目驗收不再按法人驗收、政府驗收進行分類,調整為按施工質量驗收、合同工程完工驗收、階段驗收、專項驗收、專業驗收及竣工驗收進行分類,更符合工程實際。


            本標準是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針對水利水電建設工程驗收的實際情況編制完成,確保標準的可操作性,滿足工程驗收的需要,能夠更好地指導水利水電建設工程驗收工作。本標準在技術上可行經濟上合理。


            水電行業與水利行業在檢驗、驗收評定上的法規體系基本一致,只是具體執行的規定和技術標準不同,《水電工程驗收規程》(NB/T35048-2015)與《驗收規程》在技術內容等方面存在諸多共性,在驗收應具備的條件、驗收程序、方法和成果等方面要求基本一致,但在標準驗收分類、驗收工作組織有較大區別。水電工程驗收分為階段驗收和竣工驗收。階段驗收包括工程截流驗收、蓄水驗收和水輪發電機組啟動驗收,工程截流驗收由項目法人會同工程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共同組織驗收委員會進行。工程蓄水驗收由省級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負責,并委托有資質單位作為驗收主持單位,組織驗收委員會進行;省級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也可直接作為驗收主持單位組織驗收。水輪發電機組啟動驗收由項目法人會同電網經營管理單位共同組織驗收委員會進行;竣工驗收分專項進行,即在樞紐工程、建設征地移民安置、環境保護、水土保持、消防、勞動安全與工業衛生、工程決算和工程檔案專項驗收的基礎上進行,樞紐工程專項驗收和工程竣工驗收由省級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負責,并委托有資質單位作為驗收主持單位,組織驗收委員會進行。省級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也可直接作為驗收主持單位組織驗收。


            基本規定
            圖片
            驗收應由驗收主持單位組織成立的驗收委員會或驗收工作組負責。驗收委員會或驗收工作組由有關單位代表和有關專家組成。

            一、 驗收工作主要依據有:

            • 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和標準;
            • 經批準的工程設計文件;
            • 工程建設有關合同文件;


            二、 驗收工作主要依據有:

            • 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和標準;
            • 經批準的工程立項文件、設計文件、調整概算文件;
            • 工程建設有關合同文件。


            三、 項目法人或建設單位(以下統稱項目法人)應當自工程開工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制定驗收工作計劃,按規定報驗收監督管理部門和竣工驗收主持單位。

            四、驗收資料分為提供資料和備查資料,驗收提供資料清單應符合附錄A的規定。

            五、項目法人應統一組織驗收資料制備,并應按相關規定對驗收資料進行完整性、規范性檢查。

            六、有關單位應按要求及時完成、提交驗收資料,應保證其提交資料的真實性并承擔相應責任。

            七、驗收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其處理原則應由驗收委員會(工作組)協商確定;主任委員(組長)對爭議應有裁決權;半數以上驗收委員會(工作組)成員不同意裁決意見時,應按規定報請相關單位決定。

            八、驗收結論應經2/3以上驗收委員會(工作組)成員同意。

            九、 水利水電建設工程應按有關規定進行專業驗收和專項驗收。

            十、工程驗收所需費用(含檢測、鑒定、會議等)由項目法人列支或按合同約定列支。


            項目劃分
            圖片

            一、水利水電建設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應進行項目劃分。項目劃分為單位工程、分部工程、單元工程。


            項目中規模較小的不宜劃分為單位工程或分部工程的單體建筑物及專業工程可劃分為子單位工程、子分部工程,等同于分部工程、單元工程,項目劃分、項目名稱等按相關行業標準執行。


            二、項目劃分應由項目法人組織監理、設計及施工等單位進行,并確定重要隱蔽單元工程和關鍵部位單元工程。項目劃分及說明應由項目法人在主體工程開工前書面報相應質量監督機構。


            三、工程建設實施過程中,單位工程、分部工程、重要隱蔽單元工程和關鍵部位單元工程的項目劃分需調整時,項目法人應重新報送質量監督機構。


            四、需要進行施工質量驗收的臨時工程,可按永久工程進行項目劃分,但不納入永久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范圍。


            五、項目劃分應結合工程規模、工程結構和功能特點、施工部署及施工合同要求進行,劃分結果應有利于施工過程質量管理和施工質量驗收。


            六、單位工程劃分原則:

            • 樞紐工程:一般以每座獨立的建筑物作為一個單位工程。當工程規模較大時,可將一個建筑物中具有獨立施工條件的一部分劃分為一個單位工程。
            • 堤防工程或引(調)排水工程:一般以招標標段、工程結構進行單位工程劃分,其中規模較大的交叉聯結建筑物及管理設施可將每座獨立的建筑物劃分為一個單位工程。
            • 疏浚工程:可將一個招標標段按長度劃分為一個或若干個單位工程。同時需要吹填的工程,可按一個吹填區劃分為一個單位工程。
            • 除險加固工程:按招標標段或加固內容,并結合工程量劃分單位工程。


            七、分部工程劃分原則:

            • 樞紐工程:土建部分按單位工程的主要組成部分及功能劃分;金屬結構及啟閉機安裝工程、機電設備安裝工程按組合功能劃分。
            • 堤防工程或引(調)排水工程:按長度或功能劃分;大、中型交叉聯接建筑物分部工程劃分原則同樞紐工程。
            • 疏浚工程,按長度或面積劃分。
            • 除險加固工程:按加固內容、部位或功能劃分。
            • 同一單位工程中,各個分部工程的工程量(或投資)不宜相差大于50%。


            八、單元工程劃分按《水利水電工程單元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評定標準》(SL631-SL639)執行。

            施工質量驗收
            圖片

            一般規定

            一、 施工質量驗收應分為單元工程驗收、分部工程驗收和單位工程驗收。


            二、施工質量驗收結論分為“合格”、“不合格”。

            • 對驗收結論為不合格的,必須進行處理且達到合格標準后,才能進行后續工程施工或驗收。


            三、施工質量驗收應在施工單位自檢合格的基礎上進行。


            四、單元工程驗收按《水利水電工程單元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評定標準》(SL631-SL639)執行。


            五、對涉及結構安全的關鍵部位混凝土、砂漿試塊以及關鍵部位使用的鋼筋、水泥、止水等材料,應實行見證取樣。

            • 見證取樣內容由項目法人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確定。
            • 見證取樣資料由施工單位制備,記錄應真實齊全,參與取樣人員應在相關文件上簽字。


            六、工程施工中出現檢驗不合格項目時,處理方式應符合下列規定:

            • 原材料、中間產品一次抽樣檢驗或測試不合格時,應及時對同一取樣批次另取兩倍數量進行檢驗或測試,如仍不合格,則該批次原材料或中間產品應定為不合格,不得使用。
            • 混凝土(砂漿)試件抽樣檢驗不合格時,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質量檢測單位對相應工程部位進行檢測。如檢測合格,所涉及的工程質量可判定合格,如仍不合格,應由項目法人組織有關單位進行研究,并提出處理意見。


            七、 在施工過程中,因特殊原因使工程個別部位或局部發生達不到技術標準和設計要求(但不影響使用),且未能及時進行處理的工程質量缺陷問題(質量驗收仍定為合格),應以工程質量缺陷備案形式進行記錄備案。

            • 質量缺陷備案表由監理機構組織填寫。質量缺陷是否需要處理應在備案表中明確,需要處理的應在備案表后附處理方案及消除質量缺陷驗收記錄。
            • 工程竣工驗收時,項目法人應向竣工驗收委員會匯報并提交歷次質量缺陷記錄及處理資料。


            八、發生質量事故后,應按相關規定做好事故處理工作,處理完成并經過質量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或進入下一階段施工。


            分部工程驗收
            一、分部工程驗收應由項目法人(或委托監理機構)主持。驗收工作組應由項目法人、勘察、設計、監理、施工、主要設備制造(供應)商(項目法人采購時)、運行管理單位(施工階段已有時)等單位的代表組成。
            大型樞紐工程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驗收前應通知質量監督機構。

            二、大型工程(含1、2級堤防)分部工程驗收工作組成員應具有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或相應執業資格;中型工程(含3級堤防)及本標準1.0.2條規定的小型工程驗收工作組成員應具有相應的專業知識或執業資格。參加分部工程驗收的每個單位代表人數不宜超過2名。

            三、 分部工程驗收應具備下列條件:

            • 所含單元工程已完成;
            • 所含單元工程已通過施工質量驗收;
            • 相關資料齊全;
            • 施工現場具備驗收條件;
            • 質量事故處理完畢并經檢驗合格,質量缺陷備案完成;
            • 設備安裝工程(如有)應通過聯調;
            • 合同約定的其他條件。


            四、分部工程驗收合格應符合下列標準:

            • 所含單元工程質量全部合格;
            • 原材料、中間產品、混凝土(砂漿)試件質量全部合格,金屬結構及啟閉機制造質量合格,機電產品質量合格。


            五、分部工程驗收應包括下列內容:

            • 工程是否滿足設計要求和合同約定的標準;
            • 分部工程質量是否達到驗收合格標準;
            • 相關資料是否齊全;
            • 是否存在遺留問題。


            六、分部工程具備驗收條件時,施工單位應通過監理機構向項目法人提交驗收申請,項目法人應在收到驗收申請報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同意驗收。

            七、分部工程驗收應按下列程序進行:

            • 聽取施工單位工程施工和單元工程驗收情況的匯報;
            • 現場檢查工程完成情況和工程質量;
            • 檢查單元工程驗收及相關資料;
            • 對驗收遺留問題提出處理意見;
            • 討論并通過分部工程驗收鑒定書。


            八、分部工程驗收遺留問題處理情況應有書面記錄并有相關責任單位代表簽字,書面記錄應隨分部工程驗收鑒定書一并歸檔。

            九、項目法人應在分部工程驗收通過之日后10個工作日內,將分部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結論報質量監督機構。

            十、分部工程驗收鑒定書自通過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由項目法人發送有關單位,并按規定報驗收監督管理部門。


            單位工程驗收
            一、單位工程驗收應由項目法人主持。驗收工作組應由項目法人、勘察、設計、監理、施工、主要設備制造(供應)商(項目法人采購時)、運行管理(施工階段已有時)等單位的代表組成,驗收工作組成員應具有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或相應執業資格,參加驗收的每個單位代表人數不宜超過3名,必要時,可邀請上述單位以外的專家參加。

            二、 單位工程驗收前,項目法人應組織監理、勘察、設計、施工及運行管理(施工階段已有時)等單位組成工程外觀質量驗收組,現場進行工程外觀質量驗收。參加工程外觀質量驗收的人員應具有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或相應執業資格。驗收組人數應不少于5人,大型工程(含1、2級堤防)不宜少于7人。水利水電建設工程外觀質量驗收辦法見附錄B。

            三、單位工程驗收應具備下列條件:

            • 所含分部工程已完成;
            • 所含分部工程已通過施工質量驗收;
            • 外觀質量驗收已完成;
            • 相關資料齊全;
            • 施工現場具備驗收條件;
            • 分部工程驗收遺留問題已處理,未處理的遺留問題有具體處理意見的,不得影響單位工程驗收;
            • 合同約定的其他條件;
            • 觀測儀器和設備已測得初始值及施工期各項觀測值(如有)。


            四、單位工程驗收合格應符合下列標準:

            • 所含分部工程質量全部合格;
            • 質量事故及工程驗收遺留問題已按要求處理;
            • 工程外觀質量得分率達到70%以上;
            • 工程施工期及試運行期,單位工程觀測資料、分析結果符合國家和行業技術標準以及合同約定的要求。


            五、單位工程驗收應包括下列內容:

            • 工程是否達到設計要求和合同約定的標準;
            • 相關資料是否齊全;
            • 單位工程質量是否達到合格標準;
            • 外觀質量是否達到合格標準;
            • 是否存在遺留問題。


            六、單位工程具備驗收條件時,施工單位應通過監理機構向項目法人提出驗收申請,項目法人應在收到驗收申請報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同意驗收,并通知相關單位和質量監督機構。

            七、單位工程驗收應按下列程序進行:

            • 聽取工程參建單位工程建設有關情況的匯報;
            • 現場檢查工程完成情況和工程質量;
            • 檢查分部工程驗收及相關資料;
            • 對驗收遺留問題提出處理意見;
            • 討論并通過單位工程驗收鑒定書。


            八、單位工程驗收遺留問題處理情況應有書面記錄并有相關責任單位代表簽字,書面記錄應隨單位工程驗收鑒定書一并歸檔。

            九、項目法人應在單位工程驗收通過之日后10個工作日內,將單位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結論報質量監督機構。

            十、單位工程驗收鑒定書自通過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由項目法人發送有關單位,并按規定報驗收監督管理部門。


            合同工程完工驗收

            一、施工合同約定的建設內容完成后,應進行合同工程完工驗收。


            二、合同工程完工驗收應由項目法人主持。驗收工作組應由項目法人以及與合同工程有關的勘察、設計、監理、施工、主要設備制造(供應)商(項目法人采購時)、運行管理(施工階段已有時)等單位的代表組成。


            三、當合同工程僅包含一個單位工程(分部工程)時,宜將單位工程(分部工程)驗收與合同工程完工驗收一并進行,但應同時滿足相應的驗收條件。


            四、合同工程完工驗收應具備下列條件:

            • 合同范圍內的工程項目和工作已完成;

            • 工程已完成了有關驗收;

            • 工程質量缺陷已處理;

            • 工程計量已確認;

            • 施工現場具備驗收條件;

            • 工程檔案已整理;

            • 合同約定的其他條件。


            五、合同工程完工驗收應包括下列內容:

            • 合同范圍內工程項目和工作完成情況;

            • 施工現場清理情況;

            • 生產生活區恢復情況;

            • 已投入使用工程運行情況;

            • 驗收資料整理情況;

            • 工程施工質量;

            • 工程計量完成情況;

            • 歷次驗收遺留問題處理情況;

            • 驗收中發現問題的處理意見;

            • 合同工程完工日期確定;

            • 討論并通過合同工程完工驗收鑒定書。


            六、合同工程完工驗收應按下列程序進行:

            • 聽取參建單位工程建設情況的匯報;

            • 現場檢查合同工程完成情況和施工質量;

            • 檢查合同工程完工驗收相關資料;

            • 對驗收遺留問題提出處理意見。

            • 討論并通過合同工程完工驗收鑒定書,其格式見附錄C。


            七、合同工程具備驗收條件時,施工單位應通過監理機構向項目法人提出驗收申請。項目法人應在收到驗收申請報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同意進行驗收。


            八、合同工程完工驗收鑒定書正本數量可按參加驗收單位、質量監督機構以及歸檔所需要的份數確定。自驗收鑒定書通過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應由項目法人發送有關單位。


            九、合同工程完工驗收遺留問題處理情況應有書面記錄并有相關責任單位代表簽字,書面記錄應隨合同工程完工驗收鑒定書一并歸檔。


            階段驗收
            圖片

            一般規定

            一、當工程建設進展到一定關鍵階段(如導(截)流、下閘蓄水等),應進行階段驗收。

            二、階段驗收由竣工驗收主持單位或其委托的單位主持。階段驗收委員會宜由驗收主持單位、質量和安全監督機構、運行管理單位(施工階段已有時)的代表以及有關專家組成;必要時,可邀請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門參加。
            工程參建單位應派代表參加階段驗收,并作為被驗收單位在驗收鑒定書上簽字。

            三、階段驗收分為樞紐工程導(截)流驗收、水庫下閘蓄水驗收、引(調)排水工程通水驗收、水電站(泵站)機組啟動驗收等。
            竣工驗收主持單位根據工程建設需要可增加部分工程投入使用等其他階段驗收。

            四、樞紐工程導(截)流、水庫下閘蓄水等階段驗收前,應完成相應的專項驗收。

            五、竣工驗收主持單位可將水庫下閘蓄水外的其他階段驗收委托項目法人主持,并對驗收工作加強監督管理。項目法人主持的階段驗收可參照竣工驗收主持單位階段驗收的要求進行。

            六、工程建設具備階段驗收條件時,項目法人應向竣工驗收主持單位提出階段驗收申請??⒐を炇罩鞒謫挝粦允盏缴暾垐蟾嬷掌?0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同意進行階段驗收。

            七、階段驗收應包括下列內容:

            • 已完工程的形象面貌好和工程質量;
            • 在建工程的建設情況;
            • 后續工程的計劃安排、主要技術措施落實情況以及是否具備施工條件;
            • 擬投入使用工程是否具備運行條件;
            • 歷次驗收遺留問題的處理情況;
            • 已完工程施工質量;
            • 驗收發現問題的處理意見;
            • 討論并通過階段驗收鑒定書。


            八、大型工程(含1、2級堤防)在階段驗收前,驗收主持單位可先進行技術預驗收。

            九、技術預驗收工作可參照本標準8.2的規定進行。

            十、階段驗收的工作程序可參照本標準8.3.3的規定進行。

            十一、階段驗收鑒定書數量按參加驗收單位、驗收監督管理部門、質量和安全監督機構各1份以及歸檔所需要的份數確定。
            驗收鑒定書自通過驗收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由驗收主持單位發送有關單位。

            十二、階段驗收遺留問題處理情況應有書面記錄并有相關責任單位代表簽字,書面記錄應隨階段驗收鑒定書一并歸檔。

            樞紐工程導(截)流驗收
            一、樞紐工程導(截)流前,應進行導(截)流驗收。

            二、導(截)流驗收應具備下列條件:

            • 導流工程已完成,具備過流條件,投入使用(包括采取措施后)不影響其他后續工程繼續施工;
            • 滿足截流要求的水下工程已完成;
            • 截流設計已獲批準,截流方案已編制完成,并做好各項準備工作;
            • 工程度汛方案、超標準洪水應急預案已報項目主管部門和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
            • 截流后壅高水位以下的移民搬遷安置和庫底清理工作已完成,并通過驗收;
            • 有航運功能的河道,礙航問題已得到解決。


            三、導(截)流驗收應包括下列內容:

            • 已完水下工程、隱蔽工程、導(截)流工程是否滿足導(截)流要求;
            • 建設征地、移民搬遷安置和庫底清理完成情況;
            • 導(截)流方案、導(截)流措施和準備工作落實情況;
            • 為解決礙航等問題而采取的工程措施落實情況;
            • 與截流有關已完工程施工質量;
            • 驗收發現問題的處理意見;
            • 討論并通過階段驗收鑒定書。


            四、工程分期導(截)流時,應分期進行導(截)流驗收。


            水庫下閘蓄水驗收
            一、水庫下閘蓄水前,應進行下閘蓄水驗收。

            二、下閘蓄水驗收應具備下列條件:

            • 擋水建筑物的形象面貌滿足蓄水位的要求;
            • 蓄水淹沒范圍內的移民搬遷安置和庫底清理已完成并通過驗收;
            • 蓄水后需要投入使用的泄水建筑物已基本完成,具備過流條件;
            • 有關觀測儀器、設備已按設計要求安裝和調試,并已測得初始值和施工期觀測值;
            • 蓄水后未完工程的建設計劃和施工措施已落實;
            • 蓄水安全鑒定報告已提交;
            • 蓄水后可能影響工程安全運行的問題已處理,有關重大技術問題已有結論;
            • 蓄水計劃、導流洞封堵方案等已編制完成,并做好各項準備工作;
            • 調度運用方案、工程度汛方案和超標準洪水應急預案已報項目主管部門和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


            三、下閘蓄水驗收應包括下列內容:

            • 已完工程是否滿足蓄水要求;
            • 建設征地、移民搬遷安置和庫區清理完成情況;
            • 近壩庫岸處理情況;
            • 蓄水準備工作落實情況;
            • 與蓄水有關的已完工程施工質量;
            • 驗收發現問題的處理意見;
            • 討論并通過階段驗收鑒定書。


            四、工程分期蓄水時,應分期進行下閘蓄水驗收。

            五、攔河水閘工程可根據工程規模、重要性,由竣工驗收主持單位決定是否進行蓄水(擋水)驗收。
            攔河水閘工程驗收的條件、主要內容參照本標準二、三條執行

            引(調)排水工程通水驗收
            一、引(調)排水工程通水前,應進行通水驗收。

            二、通水驗收應具備下列條件:

            • 建筑物形象面貌滿足通水要求;
            • 管道、有壓隧洞、渡槽等建筑物已通過壓(充)水試驗;
            • 通水后未完工程的建設計劃和施工措施已落實;
            • 引(調)排水位以下的移民搬遷安置和障礙物清理已完成并通過驗收;
            • 調度運用方案、工程度汛方案和超標準洪水應急預案已報項目主管部門和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


            三、通水驗收應包括下列內容:

            • 已完工程是否滿足通水的要求;
            • 建設征地、移民搬遷安置和清障完成情況;
            • 通水準備工作落實情況;
            • 與通水有關的工程施工質量;
            • 驗收發現問題的處理意見;
            • 討論并通過階段驗收鑒定書。


            四、工程分期(或分段)通水時,應分期(或分段)進行通水驗收

            竣工驗收
            圖片

            一般規定

            一、竣工驗收由工程初步設計批準文件中明確的主持竣工驗收的單位主持。

            二、竣工驗收前應進行竣工技術預驗收。

            三、大型水利水電建設工程(含1、2級堤防工程)在竣工技術預驗收前,竣工驗收主持單位應按有關規定進行竣工驗收技術鑒定,中型水利水電建設工程(含3級堤防工程),可根據需要決定是否進行竣工驗收技術鑒定。

            四、竣工技術預驗收前,項目法人應組織勘察、設計、監理、施工、主要設備制造(供應)商以及運行管理等單位做好竣工驗收準備工作。

            五、竣工技術預驗收前,竣工驗收主持單位可按竣工驗收的需要,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對工程質量進行檢測。

            六、竣工技術預驗收應具備下列條件:

            • 工程已按批準設計全部完成;
            • 存在工程尾工的,不得超過批復項目概(預)算總投資的5%,且不得影響主體工程正常運用,并已做出實施安排;
            • 工程施工質量合格;
            • 歷次驗收所發現的問題已基本處理完畢;
            • 項目檔案滿足驗收要求;
            • 工程具備一定運行條件:泵站工程經過一個排水或抽水期;河道疏浚工程完成后;其他工程經過6個月(經過一個汛期)至12個月;
            • 運行管理單位和經費等正常運行管理條件已具備;
            • 各專項驗收、專業驗收已完成;
            • 已提交質量監督工作報告。
            •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已滿足。


            七、 竣工驗收應具備下列條件:

            • 通過竣工技術預驗收;
            • 竣工技術預驗收遺留問題已處理或作出安排。
            • 竣工驗收應在工程項目全部完成并具備一定運行條件后1年內進行。工程具備驗收條件時,項目法人應向竣工驗收主持單位提出竣工驗收申請,竣工驗收主持單位應自收到申請報告后20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同意進行竣工驗收。
            • 竣工驗收不能按期進行的,項目法人應向竣工驗收主持單位提出延期竣工驗收申請,經竣工驗收主持單位同意,可適當延長期限,但最長不應超過6個月。申請報告應包括延期竣工驗收的主要原因及計劃延長的時間等內容。
            • 竣工驗收應按下列程序進行:
            • 項目法人提交竣工驗收申請;
            • 竣工驗收主持單位批復竣工驗收申請報告;
            • 進行竣工技術預驗收;
            • 召開竣工驗收會議;
            • 印發竣工驗收鑒定書。

            八、竣工驗收通過后,應及時辦理竣工財務決算。

            竣工驗收

            一、竣工驗收委員會應由竣工驗收主持單位、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門、質量和安全監督機構、運行管理單位、工程投資方代表(如有)以及有關專家組成。
            竣工驗收委員會可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以及委員若干名,主任委員應由驗收主持單位代表擔任。

            二、項目法人、勘察、設計、監理、施工、檢測、監測、和主要設備制造(供應)商等單位應派代表參加竣工驗收,負責解答驗收委員會提出的問題,并應作為被驗收單位代表在驗收鑒定書上簽字。

            三、竣工驗收會議內容和程序:

            • 現場檢查工程建設情況及查閱有關資料;
            • 召開大會:
            • 宣布驗收委員會組成人員名單;
            • 觀看工程建設聲像資料;
            • 聽取工程建設管理工作報告;
            • 聽取竣工技術預驗收工作報告;
            • 聽取驗收委員會確定的其它報告;
            • 討論并通過竣工驗收鑒定書;
            • 驗收委員會委員和被驗收單位代表在竣工驗收鑒定書上簽字。


            四、竣工驗收鑒定書格式見附錄D,數量按驗收委員會組成單位、工程主要參建單位各1份以及歸檔所需要份數確定。
            自鑒定書通過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應由竣工驗收主持單位發送有關單位。

            五、因特殊原因無法繼續實施的工程,應在履行相應的停建、緩建或者設計變更等手續后,對已經完成的工程進行竣工驗收。

            六、已按設計要求全部建成、試運行期運行正常并能投入運用,受專項驗收等特殊原因制約竣工驗收的工程,可先行進行工程完工驗收,對工程建設完成情況和工程質量狀況進行評價,對工程能否正常投入運用作出明確結論。
            工程完工驗收后,具備竣工驗收條件時應及時進行竣工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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